欢迎来到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今天是 2023年12月05日
协会章程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称为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文是:TIANJIN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是:TED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含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工程勘(测)察设计、规划、咨询单位和在此领域中从事相关业务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保障会员与政府间的密切沟通;积极促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设在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市国资委党委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本市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和国家行业协会委托的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企业经营与发展动态和行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注重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灵魂作用;

(三)反映企业诉求,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积极做好维权工作;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评价体系,向社会推荐优秀诚信企业;

(五)参与制定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倡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工程创优,组织评比市级优秀工程,推荐国家、行业优秀工程;开展优秀勘察设计人员的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

(六)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和服务,开展行业统计,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企业同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办好勘察设计刊物及网站,保障信息畅通、准确、公正;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合作;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自愿履行会员的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规

行约。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七)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享有相关问题的建议权;

(八)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本会提出要求保护; 。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派的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工作动态、优异成果和典型经验;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关心本会工作,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参加本

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一)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以及理事会提议表决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

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 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4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的资助;
(三)会员单位、有关企业和人士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审议

通过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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