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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管理办法


天津市勘察设计评优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评优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海河杯”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质量,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做好评优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勘察设计评优专家的申报、入库和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津市勘察设计评优专家(以下简称评优专家)是指由单位推荐,经市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确认后,录入天津市勘察设计评优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评优专家的监管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评优专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项目进行评估、指导、复查、评审。

1、对拟报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评估和推荐工作。

2、对申报的优秀勘察设计奖项进行现场复查和评审。

(二)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评选工作。

第六条 申报评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进展;

(三)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在勘察设计工程中取得卓越成就,并荣获过天津市“海河杯”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或行业优二等奖及以上、国优或科技进步奖;

(四)具有教授级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工程院院士和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入选;

(五)原则上年龄上不超过60岁,超过60岁须特别审定;

(六)在甲级勘察设计企业担任副总工及以上技术职务至少5年,现在仍然从事技术工作。具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15年以上实践经验。

第七条 评优专家聘任程序:

(一)申报评优专家,采取单位推荐方式。

(二)被推荐人需在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评优专家系统网上填写申请表;

(三)市勘设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通过审核的聘任为评优专家,聘任期3年;

第八条 评优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担任评优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获取劳务报酬;

(四)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优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审工作;

(二)评审等工作中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

(三)按时完成组织单位安排的技术工作;

(四)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时选用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届评选应有三分之一的专家进行轮换。除工程院院士和勘察设计大师外,原则上每位专家只能连续两年作为评委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评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评优专家:

(一)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二)不再符合评优专家条件的;

(三)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优专家的;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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